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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0年12月0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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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清缴问题奶粉 20日前主动上缴可从轻或不予处罚
云商汇编辑:秦慧华[20101208]
为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,省政府发出公告,彻底清缴问题奶粉。
凡2008年9月14日(含)前生产的,2008年9月14日后生产未经检验的,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,过期、无标识的问题奶粉,均属于清缴范围。
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、销售、使用和藏匿问题奶粉。任何持有上述问题奶粉的生产、销售、餐饮服务、种养业单位和个人,应立即主动将问题奶粉上缴当地农业、质监、工商、卫生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。凡本月20日前主动上缴的,可依法从轻、减轻或不予处罚;逾期不上缴的,将依法予以处罚。
市民和生产经营者应积极投诉举报销售、使用、藏匿问题奶粉行为,投诉举报可拨打政府热线96128或当地农业、质监、工商、公安、卫生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电话(工商:12315,质监:12365,公安:110)。
记者 赵文宣(春城晚报)
来源:云南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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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字:[云南;问题奶粉]